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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社矫对象因立功获减刑

时间:2022-05-10 14:42:24    来源:三晋新闻网    

近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因重大立功建议减刑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减去其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减去所余缓刑考验期,裁定自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

翼城县社区矫正对象高某,2020年1月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2020年4月21日,社区矫正对象高某下班驾车途经东午寄村东S形下坡路段时,在其前方行驶的装载机突然掉入路旁塘坝,高某下车查看,发现装载机司机已落入水中正在呼救后,不顾个人安危,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跳入水中,将装载机驾驶员王某救出并联系其家人和朋友,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在确认王某无生命危险后,高某默默驾车离开。

翼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为高某救人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出减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经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施救装载机驾驶员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表现,构成重大立功,依法提请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高某减刑案是临汾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也是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以来,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是社区矫正机构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监督好、教育好、矫正好”的职能。同时,该减刑案也在社区矫正对象中树立了正确价值导向,弘扬了社会正能量,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对法治、道德、正义的感知和认可度,可以使其明法于心,践法于行,不断强化自身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感,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卫奎狮 仝占强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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