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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班就处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情景回放:

实践中,常有因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给予扣发工资或奖金处分的情况。山西省太原市赵先生工作的公司,在未与赵先生和工会协商的情况下,要求赵先生每天加班两小时。因赵先生拒绝加班,公司给予赵先生扣发奖金的处分。赵先生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赵先生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刘勇壮律师:

赵先生所遇到的情况,在法律上也叫“延长工作时间”。根据赵先生的情况,公司对他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一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二延长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三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其次,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安排劳动者加班,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拒绝,公司可以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违纪处分。如拒绝加班情形严重,公司有权辞退员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征得劳动者和工会的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劳动者不得拒绝,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违纪处分:(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法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保证书的方式约定:劳动者如不同意加班,单位有权处分之类的内容。这些内容,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或保证,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或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根据赵先生的情况,如果公司没有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要求赵先生每天加班两小时,且没有与工会和赵先生协商,赵先生有权拒绝,公司对赵先生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公司的处分,赵先生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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