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2年底,全省“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取得初步进展;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房证同交”,并发出“地证同交”首证……1月16日,从省政府传来消息,我省出台《关于全面推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
“房证同交”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经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验收,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全省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可申请“房证同交”。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房证同交”服务申请,并就交房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承诺。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首次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缴纳相关税款,税务部门及时将完税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地证同交”适用于土地交付(包括出让、划拨、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时已完成权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供地项目,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应全面推行。用地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在土地交付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我省将依法依规贯穿改革全过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依法依规审批、缴税、登记,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各地要立足实际,把握改革节奏,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薛建英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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