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推出税收“大礼包”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其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2万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记者任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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